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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去耕耘 ,不去播种,再肥的沃土也长不出庄稼,不去奋斗,不去创造,再美的青春也结不出硕果。面对含金量如此高的一级消防工程师,如今能做的,只有努力备考,坚持奋斗。


  一、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消防法》中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消防工程师培训班


  (1)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3)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4)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5)任何人都有权对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消防法》完善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1)《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项及第二款明确 了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的范围,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2)《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明确了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消防机构备案,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报消防机构备案,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3)《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对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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